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禁)决字[2025]第200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大禾*******,现住湖南省邵东市大禾*******。
  现查明:2025年2月27日,李**在微信上联系好友“阿顾-TOP”,在其手中支付160元,购买了一款明叫“Rush”的含有国家严格管控的亚硝酸异丁酯、亚硝酸异戊酯的低毒化学品,后李**采取鼻嗅的方式对“Rush”气体进行吸食;2025年6月7日,李**在“阿顾-TOP”支付220元,再次购买了“Rush”,后采取鼻嗅的方式对“Rush”气体进行吸食。
  以上事实有李**询问笔录、Rush照片截图、聊天记录、微信转账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