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宁公(刑)不决字[2025]第0140号
违法行为人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坝塘*******,现住:湖南省宁乡市坝塘*******。
现查明2025年5月上旬,郑xx在明知货源不合法的情况下通过“飞机”聊天软件联系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花费的3400元向他人购买“和天下”香烟4条以及”湘窖龙酱封坛贰号白酒”2瓶(经物价鉴定价值4740元),2025年5月31日被我局查获。经进一步核查,现有证据无法查实赃物来源。
以上事实有价格认定书,郑xx的陈述和申辩,涉案物品扣押照片,盘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8月0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