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南)不决字[2025]第0091号

  违法行为人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雨敞*******,现住:长沙市岳麓区雨敞*******。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20时许,吴X饮酒后骑着一电动摩托车,载着自己的女朋友刘X莉,在永定区XX大桥靠高盛澧园对面的人行道上,与黎X伟载着自己的女朋友向X电动摩托车相遇。双方在相互让路时发生争吵。争吵后黎X伟先骑车离开往XX大桥方向行至约10米左右,吴X 觉得心里不舒服便骑电动摩托追上黎X伟骑的电动摩托车,并用脚踢了一脚黎X伟骑的电动摩托车,接着吴X就在黎X伟的前面停下来,同时向黎X伟方向走去,这时黎X伟也下车走向吴X并将吴X摔倒在地上,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吴X的女朋友刘X莉见状上前扯劝,双手将黎X伟面部抓伤。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嫌疑人陈述与辩解、人身检查笔录、伤情鉴定文书民、病历资料、辨认笔录、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