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含)决字[2025]第1561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低庄*******,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学士*******。
现查明:2025年8月4日3时26分许,张×健在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的“木森酒店”门口的人行道上,趁送餐至此的外卖员颜×飞送餐离开之机,将其挂在其电动车上的一份外卖盗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健本人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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