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柏)决字[2025]第0583号
被处罚人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柏祥*******,现住湖南省岳阳县柏祥*******。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付X林在2025年8月1日拍摄黄X翔在岳阳县XX镇XX村铁山渠道游泳的视频,在视频中捏造并传播有人溺水,并将视频发布到微信群聊里面,造成广泛传播。导致铁山水库南灌渠工作人员以及周边群众误以为XX镇有人溺亡,造成了社会恐慌,给工作人员造成较大影响。
以上事实有付X林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员谭X的陈述;铁山水库南灌渠工作人员的陈述;证人黄X翔、赵X兴的陈述;微信群聊天截图;传播的视频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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