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南)决字[2025]第0842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20时许,吴贤饮酒后骑着一电动摩托车,载着自己的女朋友刘**,在永定区张清大桥靠高盛澧园对面的人行道上,与黎泽伟电动摩托车载着自己的女朋友向洁电动摩托车相遇。双方在让路的过程中发生争吵,争吵后黎泽伟骑车往张青大桥方向行至约10米左右,吴贤觉得心里不舒服便骑电动摩托追上黎泽伟并用脚踢了一脚对方的车,然后在黎泽伟的前方将停车下来,下车朝黎泽伟方向走去,这时黎泽伟也下车走上前将吴贤摔倒在地上,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吴贤的女朋友刘**见状上前扯劝,双手将黎泽伟面部抓伤。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嫌疑人陈述与辩解、人身检查笔录、伤情鉴定文书民、病历资料、辨认笔录、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界市工商银行永定区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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