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长)决字[2025]第1256号
被处罚单位:娄底市****,地址:,法定代表人:万***
现查明:2025年7月20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XXXXXX会所(X XXXXXX)在经营歌舞娱乐的过程中,店内营销人员卢XX为客人庄XX安排刘XX为其提供有偿陪侍服务。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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