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金薮*******,现住湖南省湘乡市金薮*******。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贺某某因没钱用,便打算偷东西卖钱。2025年07月31日凌晨2时许,贺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牛串岭小区转悠时,发现一辆面包车停放在该小区11栋西头的过道边上,于是便拉开车门钻入车内翻找值钱的东西,在翻找中发现车子的中控区有一片车钥匙,于是便用钥匙启动车辆并将车辆开走,后将车辆开到湖南省湘乡市一小区内停好并打算将车售卖,因贺某某找了几次未找到合适的买家,所以车辆就一直停在了小区内,直至被公安机关追回。经调查,该车辆是一辆号牌为湘A4LX51的银色长安之星二代面包车,于2013年6月份以30000元购买(现价值不详),车内装有一些二手的汽车配件和3根钓鱼竿,价值4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2023年,违法行为人贺**因盗窃面包车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拘留,后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24年因盗窃三轮车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 2024年底因盗窃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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