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永)决字[2025]第0600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永昌*******,现住湖南省祁东县永昌*******。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违法行为人唐**在明知老挝女子MITER YASA持旅游签证进入中国时间长达9个月,仍然容留老挝女子MITER YASA居住在其家中到至今。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9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祁东县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