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公(岭)决字[2025]第0343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福田*******,现住湖南省衡山县福田*******。
现查明:2025年7月31日上午,王X国在已关闭的衡山县福田铺乡XX砖厂,发现无人看守,便将XX砖厂内一台旧的干燥机和一些废铁等物搬上自己的三轮摩托车盗走。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现场照片、检查笔录、物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因王**已满七十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