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蔡)决字[2025]第134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水东*******,现住湖南省耒阳市水东*******。
现查明:2025年7月26日下午17时许,刘XX在路过XX的湘厨小炒饭店时,看到饭店大堂里面没有人,于是便进去看到大堂里屋里面的放在角落的一个桌子上放着一个塑料储物箱,刘XX便将储物箱打开,看到箱子里面有很多叠好的零钱,于是便将这些零钱拿走,等回家以后经过清点发现有四百多元人民币。2025年7月30日上午10时许,刘XX路过XX附近时,看到XX比萨店大厅里无人,于是便进到该比萨店并发现比萨店的收银台上面放置着一台VIVO手机,于是便将该手机偷走,并以三十元的价格将(受害人XX)的该台手机进行了出售。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XX的询问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现场监控截图、现场指认照片、尿检照片;XX、XX的报案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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