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现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
现查明:2022年下半年,王**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X,经过与马X商谈承接了XX燃气衡阳XX乡XX村燃气管网铺建工程,2023年5月工程全部完毕,马X未能按照商谈的三个月内结清全部工程款,经王**多次索要,截止2025年6月仍有20余万元尚未拿到。2025年4月,就工程款结算,王**驾车到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燃气衡阳项目部,将轿车停放在大门口约半小时,与马X谈妥后驾车离开;2025年6月27日,王**与马X就工程中产生的协调费未能达成一致,故指示其雇佣的司机万亮驾驶湘DA0G08货车于6月27日14时许将项目部大门堵塞,到17时许民警接警后疏通,此次堵塞3个小时;2025年6月29日王**发现车辆挪开后电话联系万亮再次堵门,万亮于6月30日早上5时许到达项目部将车辆挪动堵塞半扇门,未影响正常通行;2025年6月30日王**发现车辆还能正常通行后再次联系万亮,万亮于30日晚上22时许到达项目部,挪动车辆将大门完全堵塞,至7月1日7时许民警到场后疏通,此次堵塞9个小时。另安排叉车挪动堵门货车,花费300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同案人陈述笔录、报警人笔录、证人证言、视频证据资料等证据证实。
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