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遥田*******,现住耒阳市金南19组
现查明:2025年8月3日晚上,我所民警在进行互联网巡查时发现,微信网民:“配副眼镜视光中心”于21时10分在微信群“兄弟姐妹开心群(56人)”内看到谣言称:“今晚呀又是一个杀人犯呀、好恐怖、难得有一个杀人犯团队,”21时21分,我局发布警情通告称嫌疑人已经落网,该群内有网民在讨论此事,但微信网民:“配副眼镜视光中心”于21时37分仍然在微信群“大娟土特产分享聊天群(128人)”发布该不实信息并称“刚刚,绝对真实,凶手跑了。”该不实信息被大量转发,造成恶劣影响。
经查,微信网民:“配副眼镜视光中心”的真实身份为廖XX,女,身份证号 :43048119110171721,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遥田镇XX居委会X组,手机号:1521XXX2668,现为耒阳“XX眼镜”眼镜店老板。
我所民警立即将其口头传唤至耒阳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经询问,廖XX如实陈述其轻信不实信息而在微信群里发布恶性谣言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廖XX的询问笔录;手机微信信息截图;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廖**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