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圭)决字[2025]第2129号

  被处罚人龙**,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武汉市蔡甸区张湾*******,现住武汉市蔡甸区张湾*******。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龙X姣在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万科XX华府4期X栋楼下因其小孩与受害人桂X超小孩邹X臻之间纠纷,违法行为人龙X姣使用羽毛球拍向邹X臻屁股,后双方发生争执,违法行为人龙X姣情绪激动用右手掐受害人桂X超颈部致使受害人桂X超后退撞到小区门禁,受害人桂X超颈背部产生两处皮肤浅表划伤,案发后受害人桂X超不接受调解。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桂X超的陈述、违法行为人龙X娇的供述、辨认笔录、证人证言、桂X超的病历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龙**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