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交)决字[2025]第0239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现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
  现查明:2025年08月02日20时05分许,王建×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尾数:00961),在益阳市赫山区萝溪路的赫山中学路段,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王建×进行了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69mg/100ml。另查明:王**于2013年10月09日和2018年11月25日分别有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违法行为。本次违法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王建×的供述、查获经过及人车合一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王建×交通违法记录查询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