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蔡)决字[2025]第134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三都*******,现住湖南省耒阳市三都*******。
  现查明:2025年8月3日凌晨1时许,刘XX从XX菜市场附近准备回家时,遇到一名周姓(暂未到案)男子,周姓男子便称要将他所骑的这台三轮车(绿色金马牌)以一千元的价格卖给他,于是刘XX便对该辆三轮车进行检查,在检查时发现三轮车的点火线是被剪掉以后重新接上的,便询问周姓男子此三轮车是否为盗窃来的,周姓男子承认是盗窃来的三轮车后,刘XX便称最多只能出四百元钱购买该三轮车,随后刘XX和周姓男子以四百元的价格成交,成交后刘XX通过接线点火的方式将(受害人XX)的电动三轮车骑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XX的询问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尿检照片;被盗车辆指认照片;XXX的报案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