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城)决字[2025]第1171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现住宁乡市城郊街道怡*******。
  现查明:2024年5月1日凌晨,宁乡市xx街道的长沙xx新材料科技有限司业务员赵xx进入公司生产车间将放在报废区的400米退货绳锯盗走,于5月2日将该绳锯送到汨罗市其与王xx合伙开的协盛矿山使用。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王x、王xx、肖x等人的询问笔录及赵**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乡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