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龙泉*******,现住:湖南省辰溪县龙泉*******。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违法行为人蔡**以辰溪县桥头溪乡枫香坡村维修水库,原水库为小山塘,维修后水库水位上升,届时会淹没村民农田55亩,林地150多亩,没有给予补偿等问题为由向当地政府反映。2025年7月16日,辰溪县龙泉岩乡人民政府联合辰溪县桥头溪乡政府、辰溪县水利局等多部门组织蔡**等人在辰溪县六角塘水库进行协商处理该信访事项,政府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六角塘水库的维修后工作不会淹没附近的农田及林地,工作人员明确答复蔡**所反映的淹没农田55亩、林地150多亩事实严重不符,同时建议可以聘请第三方对水库维修后的水位做相关鉴定工作,蔡**表示不同意现场政府干部的说辞,同日龙泉岩乡政府干部向蔡**送达受理告知书,蔡**当场拒绝在受理告知书上签字。为给当地政府施压,蔡**于2025年7月9日前往湖南省信访局就该诉求重复进行信访,湖南省信访局不予受理。2025年7月30日,蔡**前往国家信访局对该诉求进行信访,国家信访局不予受理。2025年7月31日至8月1日期间,蔡**先后两次至国家信访局刷身份证登记。辰溪县龙泉岩乡政府迫于信访工作压力,先后通过电话、前往北京劝返等方式多次做蔡**的思想工作,蔡**开口向政府索要三万元钱路费才肯回辰溪县处理信访事项,后通过做思想工作,蔡**才同意与乡长回辰,其中回来的飞机票、车票以及8月2日当晚住宿、吃饭等相关费用均由龙泉岩乡政府出资。蔡**的行为影响了当地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2025年8月3日,蔡**被依法传唤至辰溪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同日蔡**认识到其行为错误并自愿签署了息访承诺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蔡**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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