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洞)决字[2025]第2130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城镇逯家村2组*******,现住新城镇逯家村2组*******。
现查明:2025年8月4日上午9时许,违法行为人赵某在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小区××栋菜鸟驿站门口,因受害人孙某看了他一眼,怀疑其带有挑衅的意思,遂怀恨在心,伸脚将孙某踢伤,后被民警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现场视频及截图、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赵**于2025年3月因盗窃被山东淄博公安局被行政拘留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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