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高)决字[2025]第0463号

  被处罚人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衡阳县西渡镇英陂*******,现住衡阳县西渡镇英陂*******。
  现查明:2023年开始,万*受王雪忠雇佣,在昆仑燃气樟树乡樟树村天然气管网铺建工程送货,至2025年6月,尚有二万余元工资没有结算,6月26日万*找到王雪忠索要工资并知晓王雪忠6月27日要与XX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方结算,6月27日12时许,万*接到王雪忠电话,听从其安排驾驶湘DA0G08货车于6月27日14时许将项目部大门堵塞,到17时许民警接警后疏通,此次堵塞3个小时;2025年6月29日王雪忠发现车辆挪开后电话联系万*再次堵门,万*于6月30日早上5时许到达项目部将车辆挪动堵塞半扇门,未影响正常通行;2025年6月30日王雪忠发现车辆还能正常通行后再次联系万*,万*于30日晚上22时许到达项目部,挪动车辆将大门完全堵塞,至7月1日7时许民警到场后疏通,此次堵塞9个小时。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同案人陈述笔录、报警人笔录、证人证言、视频证据资料等证据证实。
  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万*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