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昭)决字[2025]第0922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铜鼎*******,现住湘潭市雨湖区义乌*******。
现查明:2025年8月3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杨某某伙同邓某在湘潭市雨湖区XX歌厅旁XX麻将馆内,二人在同一桌打麻将时,邓某负责掩护并吸引注意,杨某某负责用手法偷牌换牌的方式,两人合伙骗取周某某、吴某某一共1730元。
以上事实有监控视频截图、证人笔录、违法行为人杨某某和邓某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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