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高邵永)决字[2025]第082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清浪*******,现住湖南省沅陵县清浪*******。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10时,违法人刘X鹏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湘MXXX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厦门-成都高速公路湖南段西往东765公里宁远南收费站入口,后在工作人员检查时提供伪造的驾驶证进行检查,并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行为人刘**的陈述和申辩、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民警现场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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