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芙)决字[2025]第0357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芙蓉*******,现住湖南省永顺县芙蓉*******。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21时许,黄×驾驶车辆载着8名游客到永顺县芙蓉镇××××停车场内,通过带游客走后门的方式,在8名游客没有购买景区门票的情况下,带游客逃票带入景区游玩。造成湘西芙蓉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损失786元,黄×从中获利220元。
  以上事实有黄×陈述与申辩、向××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辨认笔录、转账记录、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顺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