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观)决字[2025]第0587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卢峰*******,现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
现查明:2025年07月30日12时许,王x伟伙同“三x”(在逃)在xxx县xx镇xx村驾校附近一栋废旧房屋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海洛因一次。同年08月03日11时许王x伟在xxx县大桥桥头一烟酒回收店内被民警查获。当日经胶体金检测法对王x伟尿液进行检测,王x伟尿液检测结果呈二乙酰吗啡阳性。王x伟经吸毒成瘾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另查明王x伟于2012年11月因吸食毒品被溆浦县公安局处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4年7月因吸食毒品被溆浦县公安局处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6年5月因吸食毒品被溆浦县公安局处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1年10月因吸食毒品被溆浦县公安局处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以上事实有王X伟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前科记录、户籍资料、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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