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观)决字[2025]第1559号

  被处罚人吴*,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湘湖*******,现住长沙市开福区富兴*******。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凌晨,吴×伙同夏×在其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富兴时代”小区××栋××××房的住所内,共同吸食了“笑气”。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吴×、夏×本人的陈述;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
  吴*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