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公(城)决字[2025]第0571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潇浦*******,现住江永县潇浦镇永明*******。
  现查明:2025年08月01日15时许,蒋**与彭×在江永县潇浦镇××城的施工工地上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蒋**动手打了×军一巴掌,×军还手打了蒋**一巴掌。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蒋**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江永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