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枫)决字[2025]第1934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枫林*******,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枫林*******。
  现查明:2025年6月至8月初,张X诚多次在一款“XX娱乐”赌博平台上参与赌博,输赢数千元。张X诚于2025年8月4日10时许被我局民警查获,张X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在赌博平台上参与赌博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平台赌博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