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交)决字[2025]第1103号

  被处罚人莫**,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浮邱山乡齐*******,现住桃江县浮邱山乡齐*******。
  现查明:2025年07月30日19时39分许,违法行为人莫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湘HXX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桃江县XXX镇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结果为24mg/100ml。另查明,违法行为人莫XX于2025年06月2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桃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于2025年06月23日接受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了发案和受案情况。2、编号4309052900696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莫XX于2025年6月2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于2025年6月23日接受处罚。3、违法人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与其它证据能相互印证。4、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仪检测结果可以证实,2025年07月30日19时许,莫XX的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4mg/100ml。5、查获经过可以证实2025年07月30日19时许,违法人莫XX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湘HDP35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到达桃江县XXX镇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查获。6、莫XX的户籍信息证实了其身份情况。7、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了车辆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莫**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