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公(清)决字[2025]第0146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韶山市清溪*******,现住湖南省韶山市如意*******。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21时许,在韶山市清溪镇石湖村栗山湾组x号成xx家中,唐x、张x、庞x、彭x、何x、成xx(已作出行政处罚且已执行)等人以“斗公牛”的方式,约定200元钱的公牛,轮流坐庄,进行赌博, 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违法行为人徐x在违法行为人唐x、张x、庞x、彭x、何x、成xx等人在“斗公牛”过程中在旁以单注金额50元以上下注“扎鸟” 参与斗牛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韶山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韶山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