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杏)决字[2025]第0685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杏子*******,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杏子*******。
  现查明:刘××、刘××均为双峰县杏子铺镇万年村××组村民。2025年7月27日7时许,刘××与刘××因刘××的丝瓜放在老屋组的路边被车压坏发生纠纷,双方互相咒骂了一段时间后各自回家,9时许,刘××去到自家田地中干活,刘××又出来咒骂,两人再次相互咒骂,事后,刘××报警,双峰县公安局杏子派出所处警,处警民警现场对双方进行批评教育,双方均表示不会再发生咒骂等行为。2025年7月27日18时许,刘××、向××(刘××配偶)到自家田地中干活,刘××又在屋前的马路上咒骂刘××,二人对骂,在此过程中,刘××用一桶粪水泼到了刘××身上。2025年7月28日18时许,刘××经过刘××家门口时,刘××在其家二楼用粪水泼向刘××,有些粪水溅到刘××的裤腿上,刘××气不过就砸坏了刘××屋前台阶上的花瓶。2025年8月3日7时许,刘××骑摩托车经过刘××家门口时,刘××把事先准备好的粪水泼到骑着摩托车的刘××身上,刘××看到刘××把泼粪水的油漆桶放在路中就想捡起粪水桶当证据使用,刘××上来争抢油漆桶,在此过程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相互殴打对方,造成双方存在不同程度的人体损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书证、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2025年7月27日18时许,刘**用粪水泼到刘晓勇身上,其行为构成侮辱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刘晓勇过错在先,可以认定其违法行为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刘**的侮辱行为减轻处罚。2025年7月28日18时许,刘**砸坏了刘晓勇家的花瓶,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但其损毁的财物价值较低,且刘晓勇过错在先,可以认定其违法行为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刘**的故意损毁财物行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