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凤)决字[2025]第1102号

  被处罚单位:桃江县****,地址:桃江县桃花江镇金*******,法定代表人:刘***
  现查明:违法单位桃江县XX娱乐城于2024年8月17日通过网络平台招录高XX、王X、丁XX等三名女性入职。2024年8月19日,高XX、王X、丁XX等三人在位于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XXXX小区二楼的桃江县XX娱乐城从事营利性陪侍活动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1、高XX、王X、丁XX等人证人证言;2、检查笔录、高XX等人入职书证,上班电子记录;3、桃江县XX娱乐城管理人员刘X、汤X、赵XX等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