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公(清)决字[2025]第0145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韶山市清溪*******,现住湖南省韶山市清溪*******。
现查明:2025年8月3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周xx在前往韶山市清溪镇xx香辣蟹隔壁无名麻将馆时,碰到之前与其发生过会车纠纷的谭x,因不满谭x上次会车纠纷的行为,遂要求谭x向其道歉。谭x不愿道歉便离开。随后,违法行为人周xx得知谭x等人在烤点xxx夜宵店,便从在xx香辣蟹门前取走一把剪刀,骑乘电动车至xxx夜宵店。到达现场后,违法行为人周xx再次向受害人谭x主张赔礼道歉,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违法行为人周xx情绪激化,为发泄不满,持剪刀连续刺击受害人谭x后背上部两次,后又将受害人谭x撂倒在地,并用脚踹击其腹部,致使受害人谭x背部、腹部等多处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韶山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韶山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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