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低)决字[2025]第0588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溆浦县低庄镇小龙*******,现住溆浦县低庄镇小龙*******。
  现查明:2025年8月1日20时许,龙X和在溆浦县XX镇XX宾馆一楼公共厕所内,以“烧板” 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2025年8月4日上午,龙X和在溆浦县XX镇XXX村四组家中被民警查获。经对龙X和的尿液检测,二乙酰吗啡呈阳性结果。龙X和经吸毒成瘾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另查明,2024年7月龙X和因吸毒被溆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社区戒毒。
  以上事实有龙X和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吸毒前科材料、到案经过和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