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坡)决字[2025]第099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小淹镇胜利*******,现住安化县小淹镇胜利*******。
现查明:2025年08月03日20时许,长沙市天心区XXX街道组织多部门联合执法,在长沙市天心区XXX路XXX茶外的人行道查处违法行为人李XX违规摆摊一事时,因城管队员执法要扣押李XX摆摊的摊车,其拒绝配合城管执法,李XX从自己摆摊车抽屉内取出一把剪刀挥舞威胁现场执法工作人员,后试图用油锅内的油汁泼现场执法工作人员,并与协助城管队员执法的坡子街街道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制止控制。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XX的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截图,城管出具情况说明,湖南省暂扣封存物资收据,执法证件复印件,辅助执法人员工作证明,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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