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治)决字[2025]第0597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双桥*******,现住湖南省祁东县双桥*******。
  现查明:2025年7月27日、28日、29日彭**、刘毅等人在祁东县双桥镇江南新村马鞍桥用朴克牌以“放水”的方式进行赌博,2025年8月3日,彭**、刘毅等人在祁东县永昌街道同乐村用用朴克牌以“放水”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注下注最少100元,最多1000元。2025年8月3日,彭**输2万8千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辨认笔录、转账记录截图、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彭**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祁东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