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桂)决字[2025]第0672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凌晨2时许,违法行为人袁**为了庆祝朋友乔迁新居,在株洲市荷塘区新桂广场农业银行近新桂都小区前坪违规燃放了一盘爆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检查笔录、对案笔录及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袁**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株洲支行三二〇分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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