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公(八)决字[2025]第0164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周XX(已行政处罚)因与受害人余XX在网络上发生言语冲突,违法行为人周XX产生想报复受害人余XX的想法,于是违法行为人周XX纠集了违法行为人付X(已行政处罚)一起去殴打受害人余XX并提前支付了400元报酬。2025年7月6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周XX发现受害人余XX在岳阳市八字门XX台球厅,违法行为人周XX通知违法行为人付X在台球厅见面,违法行为人付X遂纠集易XX(未到案)、违法行为人刘X等人前往台球厅,到达岳阳市八字门XX台球厅楼下之后,易XX上楼将受害人余XX扯下楼,违法行为人刘X对受害人余XX胸口捶了一拳,违法行为人付X推了受害人余XX一下。受害人余XX随即挣脱跑至太阳桥建材市场XX石材店内,违法行为人付X一伙人追至该店内,违法行为人刘X将受害人余XX手机夺走,并使用随身携带的甩棍吓唬他,受害人余XX抓住店门口玻璃门不让他们扯出去,于是违法行为人付X就摁住受害人余XX的头部并用拳头击打了几下,违法行为人刘X使用拳头击打受害人余XX背部了几下,违法行为人付X一伙因害怕店主报警随即逃离现场。经过伤情鉴定结果显示受害人余XX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刘*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