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公直局(三)决字[2025]第0083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18年3月12日朱**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行政处罚。2025年7月27日20时47分许,朱**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再次饮酒后驾驶湘K170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娄底市娄星区吉星路与秀石街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58mg/100ml,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本人陈述、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