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公(交)决字[2025]第0311号
被处罚人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
现查明:2024年2月3日23时50分许,驾驶人金X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DFSXXX号小车,沿衡阳市雁峰区解放大道行驶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结果为62mg/100ml,经查:金X,男,身份证号码为4304211993XXXXXXXX,于2021年8月21日10时02分许,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蒸湘交警大队查获,遂金X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强制措施凭证、违法嫌疑人基本信息、涉案车辆信息、上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金*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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