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禁)决字[2025]第1170号

  被处罚人邱**,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沈潭*******,现住长沙市宁乡市城郊*******。
  现查明:2025年7月下旬的一天晚上,邱**和邹林豹等人在宁乡市XXX镇XX社区XX片三组59号邹林豹家中,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麻古和冰毒的混合物,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尿检报告,辨认笔录,邹林豹的讯问笔录,邱**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邱**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乡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