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巡特警大队)决字[2025]第0550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蓬塘*******,现住湖南省常宁市蓬塘*******。
  现查明:2025年08月02日下午13时许,违法行为人周x程容留了廖x玲、尹x在云鑫家园B栋303房卧室房间内三人共同吸食了毒品依托咪酯电子烟,经我局有尿检资质的民警提取周x程、廖x玲的新鲜尿液进行检测,经依托咪酯尿检板检测,周x程、廖x玲的尿样均呈依托咪酯阳性反应。
  以上事实有以上违法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x程本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廖x玲的证人证言,尿检结论及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宁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