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朝)决字[2025]第0209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8月3日21时至23时许,龚XX、徐X、庄X、刘XX等人在益阳市赫山区“七小对”棋牌室555包厢内参与最低押注50元的“扯葫芦”形式的赌博。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同案陈述、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单注金额五十元以上不足二百元,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