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公(治)决字[2025]第0423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毛沟*******,现住湖南省保靖县毛沟*******。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晚20许,吴**酒后在补抽乡吉久村龙全新家院子内小便,遭到龙全新指责,双方发生口角,后龙全新报警请求派出所前往处理。补抽派出所接报后联合片区吉卫派出所民警前往现场处警,民警到达报警地点后发现吴**处于醉酒状态,遂将吴**带至补抽乡卫生院醒酒,在卫生院醒酒的过程中吴**拒不配合民警的处置且不听劝阻,公然辱骂现场处警民警,造成恶劣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上违法事实有自述材料、询问笔录、到案经过、执法记录仪视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花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