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中)决字[2025]第0585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叶坪镇拱桥村四组,现住湘潭县易俗河镇百*******。
  现查明:黄xx的老婆在湘潭县中路铺镇xx路开了个店子。2025年8月3日14时,黄xx来到店子,看见杨xx从店子里出来,遂上前质问杨xx,随后两人发生口角并扭打在一起,杨xx用手推黄xx并用手拳打黄xx的面部,将黄xx打倒在地致使其面部等处受伤。之后杨xx准备驾车离开,黄xx起身阻止杨xx离开,杨xx用路边的椅子砸黄xx,黄xx争抢椅子,两人再次发生扭打,争抢中杨xx将黄xx甩倒在地,后杨xx用脚踢黄xx。之后双方被劝开。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杨xx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黄xx的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杨**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 杨**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