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大禾*******,现住邵东市雷祖路
现查明:违法人员刘×平因与姚×素有感情纠纷。2025年4月28日23时许,刘×平在双清区××××1楼楼梯间殴打姚×并将姚×手机摔坏;2025年6月19日22时许,刘×平在双清区志×××的姚×家门口烧香,姚×女儿朱×怡发现后将香扔掉,后刘×平对朱×怡进行殴打;2025年7月3日20时许,刘×平到位于双清区×××××的姚×家门口烧香并踢门;2025年7月23日23时30分许,刘×平到位于双清区×××的姚×家门口烧香、倾倒啤酒味液体。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受害人陈述、现场监控截图、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3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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