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交)决字[2025]第049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洣水*******,现住湖南省衡东县洣水*******。
现查明:2025年07月28日20时25分许,刘**无证驾驶湘D9L852小型轿车由衡东县洣水镇洣江大道自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衡东县洣水镇洣江大道紫金湾小区门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刘**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76mg/100ml,经查,刘**分别于2019年09月19日、2022年11月2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衡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此次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历次饮酒驾驶裁决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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