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城)决字[2025]第0661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黄桥*******,现住湖南省洞口县黄桥*******。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凌晨4时许,违法行为人朱xx伙同黄x在洞口县xx广场夜宵摊吃完夜宵后,经过洞口新一中操场旁的马路时,受害人蒲x骑着电动车载着其朋友回家时与朱xx和黄x对视了一眼,随后黄x对受害人蒲x大喊一声“你看什么看”,受害人蒲x就骑车返回,双方遂后发生口角,违法行为人朱xx和黄x两人对受害人蒲x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受害人蒲x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视频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朱**投案自首,且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