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经)决字[2025]第0652号

  被处罚人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黎托*******,现住益阳市安化县烟溪*******。
  现查明:2018年至2022年期间,夏××经营的湖南××土石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曹××经营的益阳市××燃料有限公司和益阳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或无实际抵扣业务的情况下,以7个点左右的开票费用从曹××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税额18.404771 万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流水、书证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 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从轻处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夏**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伍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