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新)决字[2025]第0898号
被处罚人LO**,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株洲市天元区龙腾*******。
现查明:2024年10月至2025年6月,违法行为人××在未获取工作类居留证件、就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株洲市天元区×××非法从事足疗技师,共计工作8个月,非法获利40785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转账记录、护照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LO**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城西支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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