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治)决字[2025]第1346号
被处罚单位:耒阳灶****,地址:,法定代表人:易***
现查明:耒阳市××××××宾馆在2022年9月7和9月13日接待未成年人雷×和钟××入住该旅馆8410房间时,要求雷×和钟××出示身份证件,雷X钟声称没有携带身份证,旅馆前台在没有核实旅客真实身份的情况下,证雷X钟两自报和自行在登记本上登记身份信息办理入住手续,并且雷和钟在登记本上登记的假身份信息明显未成年的情况下,不按规定询问未成年人雷X钟的有关情况,造成雷X在该旅馆8410房间被性侵的严重后果,涉嫌不按规定询问入住旅馆未成年人有关情况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耒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线索移送函、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段××讯问笔录,受害人雷×询问笔录,证人钟××询问笔录,旅馆旅客入住信息登记本,旅馆老板易××的询问笔录,段××、雷×、钟××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耒阳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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